“85后”潮女與人之間同居7載并生了一個孩子,在籌備進行補辦婚禮時與男友鬧矛盾并分手后,男友為了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其返還訂親時所贈彩禮錢,同居女還需通過返還嗎?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對于法院已經審結該起婚約關系財產管理糾紛案,依法可以判令被告朱妙限期提出返還要求原告認為彩禮5、2萬元并承擔1640元訴訟成本費用。
劉飛,1986年出生,是本縣一個村莊的年輕農民。劉飛抱怨道:2006年2月,朱苗被介紹與1985年出生的農村女孩朱苗建立戀愛關系后,去年2月,雙方根據農村習俗,收到了5、2萬元的現金和其他彩禮。在雙方為準備結婚引發矛盾后,終止婚姻合同關系,要求朱苗歸還嫁妝被駁回,但法院要求朱苗下令歸還嫁妝5、2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辯護律師辯稱: 原告支付的彩禮一直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和購買婚禮用品籌備婚禮,沒有退款,被告不應承擔退款責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并生下一個女兒,同居關系解除后必須退還彩禮,這顯然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對被告極不公平,侵犯了婦女的合法權益,被告依法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撫養非婚生女兒,支付原告贍養費,依法分割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保護自己和女兒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婚姻合同解除后,雙方應在婚姻合同期間按照慣例向對方返還大額款項和貴重物品。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沒有提出索賠,且不符合反訴條件,被告可以主張其他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新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以上判決依法作出。
在我國,男女關系雙方進行結婚時,男方需要給女方對于彩禮,這已成為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一種社會風俗。那么,如果婚沒結成,是否能要回彩禮呢?那么,下面就通過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一起研究案例為您具體問題分析。
一、不結婚就拒絕退房
2014年3月,原告李與被告鄧訂婚。按照習俗,原告李應被告鄧某的要求,共支付了3萬元彩禮。隨后,原告李要求與被告鄧登記結婚,但被告鄧拒絕,同時,被告鄧提出分手。原告李隨后向被告鄧某要回3萬元彩禮,但被被告鄧某拒絕。
二、沒結婚需要返還彩禮嗎?
本案中,關于被告鄧某是否我們應該返還原告李某的彩禮問題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意見是,原告李某根據當地習俗,自愿向被告鄧某捐出3萬元新娘彩禮,并根據禮物歸受贈人所有的習俗,被告鄧某沒有退還必要的禮物。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李向被告鄧支付了3萬元聘禮作為禮物,但這應該是一種在雙方登記結婚的條件下有義務的禮物,現在被告鄧拒絕履行登記結婚的義務,贈禮的條件將不再成立,因此被告鄧應該歸還原告李的聘禮。
三、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贊成第二種觀點意見,理由進行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依照慣例支付的聘禮,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進行登記相關手續的;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企業給付人生活學習困難。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進行離婚為條件。”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鄧某然在前期就婚姻關系締結達成了一個一致,男方隨即也支付給了女方3萬元彩禮,但雙方之間并未及時辦理社會婚姻登記相關手續,且是女方自己提出我們分手,符合目前我國經濟法律制度規定,因此,被告鄧某應當通過返還原告李某3萬元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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