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可以進行約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或部分學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師共同所有。雙方的約定應采用書面表達形式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下面,法律快車小編通過這樣一個問題案例為您詳細分析介紹一些關于婚前簽訂的結婚協議書的效力。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一、案情介紹
2008年8月27日,沈從文與曾是中學生的周某建立了戀愛關系,雙方簽訂了結婚協議,約定沈從文婚前購買的房屋及其所有物品為雙方共有的財產。貨款余額由雙方共同承擔,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在適當的日期舉行了結婚儀式。
但兩人雖然是同班同學,但性格差異很大,婚后12天就開始沖突,開始分居。為此,沈從文向法院提出離婚的上訴,周某根據雙方簽訂的婚姻協議,要求將該財產分割為夫妻共有財產。
二、爭議焦點
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處理上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姻協議有效。
理由是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進行約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或部分學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師共同解決所有。
夫妻對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管理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信息具有一定約束力。約定應當主要采用書面表達形式。本案中沈某與周某通過書面語言形式訂立協議對沈某婚前的財產問題作出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對雙方文化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是協議無效。
原因是婚姻關系是私人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雙方的協議不能簡單地確認簽字是有效的,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的,如果雙方的關系最終沒有建立起來,協議就不會生效。雖然《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訂立財產協議,但這種協議的條件是雙方已經處于婚姻關系中,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在簽署協議時婚姻尚未登記,因此協議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因此不能用于分割財產。
三、簡要分析
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應有效。
首先,男女雙方確立婚姻家庭關系而形成一個夫妻之間關系。
所謂夫妻關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個人關系和財產關系。婚后,男女之間具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如相互忠誠、相互贍養義務、相互繼承權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配偶在婚姻中取得的財產,由配偶共有。” 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結合。綜上所述,婚姻可以書面形式訂立財產合同。
其次,根據合同的有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沈與周之間訂立的結婚協議不屬于無效。
再次,約定財產制是夫妻可以通過網絡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管理制度。
約定的時間可以是婚前或者婚后,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可以是共有或者單獨所有權。它也可以部分共同擁有和單獨擁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雙方就財產關系達成的書面協議和無爭議的口頭協議,除規避法律外,均為有效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其成立時生效。
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有效的條件。受有效條件約束的合同,在滿足有效條件時生效。受解除條件約束的合同,在該條件滿足時即告失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沈兩人在簽訂婚約時并未結婚,但在簽訂婚約后,夫妻關系確立,即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確立。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雖然協議的形式是婚姻協議,使人們對有條件的婚姻協議有了理解,但是實質上并不存在周禮取得婚姻財產或與沈氏結婚詐騙的目的。雙方在婚前達成的協議當然是有約束力的,即婚前財產協議,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丈夫和妻子之間就沒有關系,丈夫和妻子之間就沒有共同財產協議,兩個男人之間的協議就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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