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財產侵權糾紛案件。不像一般案件,這起案件的原被告竟然是一對夫婦,而案件的第三人是被告的親哥哥。
結婚十多年后,原告陽女士和被告魏先生一直和睦相處。2005年1月20日,兩人以丈夫魏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輛進口汽車,過著車族的生活。2007年6月29日,魏先生未經財產共有人陽女士同意,擅自將車賣給本案第三人(被告親哥哥),并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陽女士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魏先生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無效。
在審判中,魏先生承認,未經妻子同意,第三方對原被告陳述的事實沒有異議。
法院查明事實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在共有關系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的規定,在法庭上作出判決:被告魏先生和第三人魏某某之間買賣該小汽車的行為無效。
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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