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法律制度。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能約定或約定無效時,根據法律規定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和共同生活費用的負擔;婚姻結束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橐鲫P系當事人要么選擇提前約定夫妻財產關系,要么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薏苡仁。貧鵲墓,柚子,蝗蟲,撇?頻繁的康復模式?吮吸蚱蜢?ahref=http:///ww.lihunabc.cn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14px;color:#f70968;target=_blank>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求,解決了夫妻間的法定財產。
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資、獎金;
㈡生產、經營收入;
㈢知識產權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度上遵循婚后收入的共同制度。共同財產制度是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按照共同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它具有以下特點:
1、共同財產的種類越來越多,除了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飾品等實物外,股票、房地產、個人商店經營權、知識產權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被刺傷,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和雙方的生活需求、經營能力,與財產相關的第三者的關系
二是共同財產數額增加。以往對一般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用電器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可。而且現有很多離婚案件由于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金額很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不能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登記時間與舉行婚禮的時間不一致,使得法院很難確定財產的性質。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科學調查更加困難,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很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已經破壞或隱藏了相關證據、財產,法院的科學調查困難問題非常突出。
5.法律規定滯后,更難處理。雖然新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特有財產,但這只是原則上的規定,沒有詳細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沒有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二、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處理主要是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
如果不能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確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公司股權時,夫妻一方婚前獲得的股權和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獲得的股權應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人所有。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獲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
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和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對于這一點,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孳息屬于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孳息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增值財產也是如此。二是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為從物,但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另外,很多滋息都是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得到的,比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等。三是認為,婚后所得的滋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未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而且對于婚后付出勞動租金、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種觀點是比較客觀的,對于婚前財產,對于婚前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對
3.在確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所有權時,法院應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類房屋大多是通過銀行貸款分期付款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斷房屋所有權,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租賃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租賃房屋,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般來說,承租人應繼續租賃或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獲得本可獲得的房屋租賃權或所有權,也可以將房屋歸非承租人所有。
4.關于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由于知識產權本身的個人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的配偶行使,不屬于夫妻共同收入,只能歸屬于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作為知識成果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應該歸夫妻所有,包括已經獲得的利益和預期的利益。因此,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確定和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于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首先,要考慮到這種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和婚后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融合。第二,要考慮經營在使用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部分收益用于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這部分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若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則應允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所需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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