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組織提供的經濟適用房,使低收入人群負擔得起。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低于市場租賃價格的一半,那么如何分享離婚公共租賃住房呢?上海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解答。
公共住房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所有權,不涉及房屋的產權。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共住房使用和租賃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分割公共住房使用權作出了相關規定
1.婚前一方出租的公共住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共住房的權益。請注意,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時間,如果一方在婚后取得,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共住房的權益,無論時間長短。
2.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也就是說,雖然夫妻結婚不到五年,但轉到同一單位的,對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共住房的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取得公房租賃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雖然購買公房的時間是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比如婚后共同償還多少錢,對方有權提出要求,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法院將根據案件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都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租賃的公共房屋,婚后因租賃房屋被拆除而重新取得房屋租賃權的,雖然房屋是婚前一方租賃的,但只要婚后拆遷,新公共房屋的使用權是兩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投資共建或共同購買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本單位出租的公共住房交回本單位或者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將另行轉讓公共住房的,即婚后轉讓的公共住房使用權也由雙方共有。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
9.其他情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都可以出租。這是一個靈活的條款,法院有權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共住房租賃權僅判給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有其他嚴重不當后果時,可以根據本條酌情處理。
如何在離婚公共租賃住房達成協議時進行分割?離婚公共租賃住房分割時,雙方可以租賃住房達成協議。達成協議時,可以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分割協議,確定哪一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如何補償對方。
法院離婚時會如何判斷公租房
1.照顧撫養孩子的一方。夫妻離婚時,最大的傷害是孩子。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將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權判給照顧孩子的一方是合理的。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應由婦女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什么是過錯?一般來說,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是由誰引起的。在實踐中,主要情況是一方有婚外情、賭博等不良習慣,或道德損。
5.參照公租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女。
未分得公租房使用權的一方能否要求賠償
1.一方無權取得公租房使用權的,則不存在補償問題。
2.雙方均有權取得公租房使用權的,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得房方應向未取房方給予適當補償。
離婚、公租房拆遷補償怎么分?
公租房拆遷補償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的原則。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可以在以下特殊情況下享受更多的拆遷補償:
(一)可酌情多分配:
1.承租人或同住人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按平均所得補償,無法建房,保證其正常生活。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多支付額外款項的。
3.對居住在公租房內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有兩個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有權要求各地拆遷公租房補償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