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判決。
1.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說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適用調解程序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當雙方無法和解時,有助于和平妥善處理離婚涉及的各個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沖突和糾紛。有時候,如果他們逞一時段時間,矛盾會擴大,沖突會變得激烈。因此,一些沒有達到共同生活水平的婚姻雙方也要求離婚。法院調解可以促使雙方平息怨恨,減少敵意,充分考慮自己的婚姻狀況和未來的生活,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不順利,雙方仍然堅持離婚,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從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不能通過調解達成協議,也不能違反法律。
在訴訟中調解后,會出現三種可能性: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記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簽字或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未來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法院應當根據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文件。調解文件應注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簽字,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文件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是否離婚或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無法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將繼續進行。
二是判決。
調解不能持續很長時間。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決定允許離婚或者決定不允許離婚。
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上訴。雙方在15天的上訴期內不上訴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調解上訴案件。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文件送達時起取消原審判決。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不允許離婚或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原告6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