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父親(母親)的母親和兒子斷絕了父親(母親)的子女關系,2002年兒子意外死亡,父親(母親)的母親要求和媳婦分割遺產,父親(母親)的母親的要求合理嗎?
1974年李安(化名)與石云(化名)結婚,結婚生子李為(化名)。1990年李先生為了考上南京的一所大學,從安來到南京,1994年畢業后一直在南京工作。
1999年,李為和在南京工作的湖南女孩王某戀愛了。王某來自湖南農村,只有高中文化,高干李安和石云無論如何也不同意立即斷絕與王某的一切關系,回西安工作。李為不愿放棄在南京的事業,更不愿與心愛的女兒斷絕關系,2000年,李為嫁給了王某。李安、石云一口氣在當地報紙上宣布與李脫離父子關系。2002年7月,李出差時不幸死于交通事故。
李安、石云得知李先生死后,趕到南京,要求分割李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子(價值27.5萬元)和存款2萬元。王某以李安、石云和李為了脫離父子關系而沒有繼承權為理由拒絕李安、石云分割遺產。李安、石云向法院控告王某,要求分割兒子李為的遺產29.5萬元。很多人認為李為父母的訴訟不能勝利。既然父母與兒子斷絕關系,為什么有權分割遺產?結果出乎意料。法院審理后,李為、石云登報聲明與李為脫離父子關系的行為不符合法定失去繼承權的行為,該聲明沒有法律效力。
因此,李為、石云對兒子李為的遺產與王某有平等的繼承權。房子和存款都是李先生結婚前的財產,所以房子和存款應該由李安、石云、王先生平均分割。本報記者孫先生說。
專家評論說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繼承權是根據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血親關系產生的,這種血親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因家庭矛盾而發表的脫離父母與子女關系沒有法律效力,法律上不承認,也就是說,這種聲明對基于血親關系產生的法定繼承權沒有影響。中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如果繼承人有以下行為之一,
他將失去繼承權:(1)故意殺害繼承人;
(2)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如果遺棄繼承人,或虐待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因此,李安、石云宣布與其子李脫離父子關系,但李安、石云對李為的遺產繼承權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