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劉老漢、曾老太夫婦共育三女兩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兩人在李滄區河南莊附近買了一個院落,當時共有兩個正房,后來又建了三個廂房。孩子們結婚后,先后從這里搬出去,但是二女兒的兒子劉某卻一直住在這里。隨后,劉老漢、曾老太先后于1987年、1994年去世,直到拆遷,涉案院落一直處于劉某及其家屬的實際控制之中。
2010年4月,涉案房屋被拆除。作為劉的代理人,劉的妻子與當地居委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根據協議,他們將獲得101.83平方米的拆遷補償和129.976平方米的實際拆遷安置。此外,還有臨時過渡補貼、協議簽訂獎勵、拆遷面積獎勵、快速搬遷獎勵等。總共17萬多元。據劉的妻子介紹,簽訂協議時,劉生病了,得到的補償都用來治療劉,后來劉死了。
起訴叔叔把侄子的家人告上法庭。
在得知拆遷消息后,2010年,劉老漢的二兒子一紙起訴,將其他幾個姐妹與外甥劉某的家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依法享有房屋拆遷權益所得份額。在法庭上,二兒子以曾老太太的名義簽署了一份遺囑。…我愿意把位于青島市某村482號的平房二間,屬于我的部分和我應該繼承丈夫劉老先生遺產份額的部分留給二兒子。其他人不能干涉。落款顯示,立遺囑的時間是1993年6月5日。
但外甥劉某的家人卻拿出了一份以劉老漢名義立下的遺囑。…經過我的思考,我去世后,把我和老伴所有的房產都歸我所有,在我去世后,由我的二女兒自己繼承。落款顯示,執筆人為賈某,立遺囑時間為1987年11月6日。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二女兒同意將繼承父親的房子送給長子劉某。另外,根據一份以曾老太名義簽署的購房協議,曾老太以4000元的價格將其房產出售給外孫劉某。
支持叔叔手中的遺囑判決。
二兒子在李滄法院一審時,對以劉老漢名義立下的遺囑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爸爸讀了幾年私塾,為什么立下的遺囑是別人代筆?遺囑執筆人賈某在嶗山一家工廠工作,1991年與外甥單位合并,之后兩人才相識,但遺囑落款時間為1987年11月6日,顯然前后矛盾。對此,一審法院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于立遺囑時的情況,執筆人賈某與當時見證人宋某等人的說法有較大差異。
對曾老太與外孫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然曾經公證機關公證,但由于公證程序存在問題,公證書已被撤銷。根據雙方提交的資料,曾老太于1993年6月5日簽訂了遺囑,并以公證的形式確定其名下的財產由其二兒子繼承。而且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它又與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這是違法的。法庭認為,二兒子提供的公證書比劉某家屬提供的買賣協議更有效。最后,一審判決,對涉案房屋的拆遷權益,二兒子享有六分之五的份額,大兒子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額,被告劉某的妹妹享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額,劉某的妻子、劉某的女兒各享有七十二分之一的份額。
二審對遺囑的真偽進行了激辯。
經過一審判決,劉某家屬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七月十七日,在二審法庭上,雙方就各方立下的遺囑及房屋買賣協議的真偽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老頭子有兒有女,按常識也不會把房子賣給外孫!」「根據對方提供的遺囑,執筆人是賈某。但是我們的調查發現,賈某是在1991年與外甥劉某相識的,而遺囑落款的時間是1987年,顯然不合常理。」「1987年,賈某結識了劉某的弟弟,后來才結識了劉某。」「為什麼公證記錄中沒有對曾老太的談話記錄?」「因為當初曾老太委托劉某的弟弟全權代理此事。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官是否愿意根據程序征求雙方意見進行調解。我們愿意調解!劉的家人說。然而,他立即遭到對方的反對。我們堅決不同意調解。一切都是他們偽造的,希望法院能做出公證判決。辦案法官告訴記者,這個案子將在選定的日期內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