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去世后,在銀行留下了存款。這筆存款是信用社代理的青苗補償金。王太太拿著妻子的遺囑去取錢的時候,銀行說不能認定遺囑的真實性,所以不能用這個遺囑向太太支付錢。老太太把信用社告訴沛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命令信用社支付所有的存款和利息。
去年8月,劉先生在村干部的證言下立了遺囑,把自己身后的財產全部由妻子王先生繼承。今年2月,劉先生去世了。王先生拿著遺囑向信用社支付劉先生名義的青苗補償金3000元,但信用社因遺囑沒有公證而拒絕存款。
據信用社介紹,根據有關規定,提取死者存款需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說明書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由于王老太無法提供,信用社拒絕支付涉案款項,符合法律規定。
沛縣法院審理后,被繼承人劉先生生生前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認定有效。王太太是遺囑繼承人,有權向被告信用社支付存款,但銀行拒絕支付,沒有法律依據。
承辦法官多次向信用社解釋法律,提出司法建議,最終信用社同意向王先生支付存款,事件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