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的人要求是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滿足的要求,沒有這些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起訴離婚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不得作為起訴一方起訴離婚;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第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四、起訴離婚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和復印件,起訴書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相關證據。
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財產、股份、債券等)
六、原告應提交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書或夫妻關系證書
七、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委托一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是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沒有人可以代理。
離婚起訴的兩個特殊規定。《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必須經過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必須經集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生育、產后一年內或終止懷孕六個月內,男方可不可以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接受男方的離婚請求,這個是不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