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作為訴訟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的配偶,其他關系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第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四、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和復印件,起訴書中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相關證據
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包括財產、股票、債券等);
六、原告應提交能證明其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七、原告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有必要委托一人參加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滿足上述要求的主體,誰也不能代理。
法院離婚程序的管轄權。
第一,對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居住的人,對于宣布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向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均為軍人,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一年的離婚,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在國外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最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受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應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國內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由國內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國外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