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離婚,何女士無條件地與丈夫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后,她又后悔以協議不公平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配夫婦的財產,被法院駁回。這個事件給匆匆離婚的女性敲響了警鐘。
去年,這位婦女提出離婚,放棄了她兒子的房子。
何先生,廣東省乳源縣人,今年35歲。1996年,她認識了丈夫李先生。兩人同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2006年1月5日,雙方感情惡化。何先生向丈夫提出離婚,希望兒子和丈夫生活。
為了盡快離婚,何女士表示愿意承諾丈夫提出的財產分割要求。2006年1月5日,雙方來到韶關市武江區民政局,就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監護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協商,簽訂協議。
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子(李亮)離婚后由男方撫養;在撫養費方面,經雙方協商,其位于市體育東路明盛苑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為共同財產分配給女方的一部分,作為撫養費留給男方,女方以后不再負擔兒子李亮的撫養費。兒童以后的供書教學、醫療、衣食住行,其各方面的費用都由男方承擔,與女方不再有任何關系,女方可隨時探望兒童。就財產分配而言,離婚后該商品房的供樓費由男方負責,室內電器、家具留給男方,女方只帶所居衣物。離異后,兒子的一切費用、供樓費用和債務都由男方承擔,女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而位于五祖路附近的理發店,屬于女方,粉末冶金廠宿舍一套二房一廳,給女方暫住。
離異后越想越虧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一切都像何女士希望的那樣,兩人順利離婚。但是,此時再回頭仔細看看當時匆匆簽署的離婚協議,何女士越想越覺得自己吃虧。2006年5月15日,何女士以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配顯得不公平為由,向韶關市武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屬于自己的部分,然后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
然而,何女士沒有想到,法院駁回了她的要求。法院認為,原被告和被告離婚時向民政部門提交的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和費用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不受欺詐或脅迫。民政部門也經過審查,發給原被告離婚證書。因此,雙方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議失敗,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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