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分手夫婦選擇協商離婚,這樣可以節省離婚的時間,免除訴訟費用,有利于兩人以后的友好交往。
一旦你簽署了離婚協議,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你已經認可了條款,并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在簽署離婚協議時,雙方必須考慮清楚。
這是兒戲
●案例1。
2005年10月,王先生和妻子阿蘋協商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男性婚前財產,現在考慮到離婚的孩子由女性撫養,男性同意離婚后將這個房間贈送給女性,協助辦理房地產戶口手續。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取消離婚協議中贈與家庭的條款。
老王認為,他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沒有看清楚條款。在阿蘋看來,如果當時沒有老王給房子的條款,他就不會同意離婚。
在生活中,有些人不想離婚。為了抑制配偶的離婚想法,他們經常向配偶提出:離婚是可以的,但他們應該把所有的財產留給他們的孩子。想離婚的人為了盡快分手,沖動同意了這個要求;有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會假意答應把所有的財產留給孩子。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往往事后贈與財產的一方會認為自己吃虧,于是拒絕移交贈與財產,或變賣,或進行抵押貸款,以使對方撈不到。這一行為當然會引起糾紛,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事實上也難以把握。
●案例2。
林先生經營電氣公司,去年年初與妻子宋先生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分割共同財產,約定孩子由母親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萬元。
一年過去了,林先生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今年年初,宋先生把前夫告上法院,要求支付120萬元的撫養費。
此時,林先生反悔,他說自己之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寫下每月支付10萬元人民幣的含糊表述,是為了挽回這段婚姻。如今已離婚,可每月10萬元的撫養費超過自己每月3萬元的收入,自己實在負擔不起。
法院認為,撫養費的多少,法律允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協商的,由法院判決,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開始。林先生與宋先生協商離婚時,雙方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10萬元。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規定,林先生應按約定按期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雙方因離婚而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