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可以申請離婚嗎?
案例介紹。
1996年8月,劉某(男)胡某(女)登記結婚。在登記之前,劉某的父親告訴胡某,他的兒子患有精神疾病。那時,胡某在自己的照顧下痊愈。可惜婚后劉的病沒有好轉,反復住院,劉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不得已,胡起訴離婚,遭到劉的反對。法院判決:允許原告提起訴訟。離婚訴訟中是否允許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根據新《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如果關系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允許離婚。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關系破裂的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無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長期無法治愈的,視為夫妻關系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已經知道被告是婚前的精神病人,但是婚后,被告多次住院治療,都沒有治愈。經過多年的生活,被告的生活難以自理,失去了工作能力,使得夫妻之間很難建立起真誠的感情。所以,可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如果調解失效,可以依法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