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重婚;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因上述原因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
必須因對方的過失而導致離婚;
3、提出離婚時必須提出賠償。也就是說,離婚后必須提出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出賠償不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不得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提出離婚的是有過失者,沒有過失者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損害賠償的,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單獨提出損害賠償,一審未提出的,二審時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停,不能調停,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單獨起訴,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