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應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以下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必須是處理過的合法當事人,事實上婚姻當事人無條件提出離婚登記,沒有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18歲以上、精神狀態正常、能夠完全辯證其行為和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以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第三,離婚申請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真正意義的表現,承擔法律結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行為是排除一切外部干擾、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
四、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和子女撫養或生活困難一方的協助達成協議,自覺履行這一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律行為,涉及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不得委托代理、代理,達到確保當事人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