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李先生與王女士相識并開始同居,一九九六年雙方生下一子,但至今兩人仍未領取結婚證。在2008年12月,王女士沒有打招呼就離開了李先生和兒子,于是李先生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近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
自1994年以來,李先生一直與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生下一個男孩。他和王女士住在北京,一起做生意。2006年11月和2006年12月,他們分別以王女士的名義買了一棟房子和一輛車。2008年12月,王女士開車離開,與孩子同居。現(xiàn)在起訴要求解除與王女士的事實婚姻關系;兒子由李先生撫養(yǎng),王女士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屋和汽車。
在法庭上,王女孩辯稱,她和李先生并非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不是同居關系,他們大概在1998年就分開了,在北京他們也各有各的,只是因為兒子的原因而有些聯(lián)系。她們沒有生活和經濟的關系,房子和汽車是她的個人財產,與李先生無關。所以不同意請求。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從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中發(fā)現(xiàn)了一份李先生和前妻的離婚證書,上述離婚時間為1994年4月21日。經審理,李先生在與前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3月25日生下一子。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李先生與前妻離婚,因此,李先生與王女士的關系并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事實婚姻狀況,而是同居關系。經過法庭的解釋,李先生改變了訴訟請求,要求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
最終,法院裁定解除了李先生與王女士的同居關系,兒子由李先生撫養(yǎng),王女士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yǎng)費,王女士支付50萬元的財產折扣。
判決后,雙方未明確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