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暫行規范》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程序進行。具體如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㈡本人的結婚證明;
㈢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1]。
離婚協議應當規定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進行協商。
第48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如下:
(一)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㈡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㈢雙方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記載了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三)婚姻登記不在mainlandChina辦理。
第49條婚姻登記人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檢查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㈡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有關離婚登記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和離婚協議的意愿;
(四)雙方自愿離婚,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雙方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發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字的婚姻登記員監禁誓言人。協議書夫婦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婚姻登記人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書、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明書。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書分別參照本規范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填寫。
第51條婚姻登記人員在填寫完離婚證書后,應認真核對、檢查。印刷或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損壞的,應當報廢并重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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