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內地登記結婚,現在雙方都住在香港,離婚訴訟該怎么處理?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雙方當事人原在內地登記結婚,但現在都住在香港,如何處理離婚訴訟問題的批復》指出:你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九日(84)粵法民字第12號請示已收悉。對于原來在內地登記結婚,現在雙方都居住在香港,發生離婚訴訟的,內地人民法院可否按照我院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3)法研字第26號《轉發(關于我駐外使領館辦理華僑婚姻登記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關于華僑離婚的第三點規定,即“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如果他們原來是在國內結婚,現在由于某種原因,居住在國外的華僑,由于某種原因沒有被有關機關受理,雙方可以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來解決這個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上述規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申請離婚,港澳同胞不屬于居住在國外的華僑,所以不宜直接引用這條規定。但是,港澳同胞和僑胞都是中國公民,在內地登記結婚后,在港澳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確實有實際困難,仍然要解決。因此,對夫妻雙方都是港澳居民的同胞,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現發生離婚訴訟,如內地法院請求受理,內地原結婚登記地或原戶籍地的人民法院可受理,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授權書和來自港澳的書面意見必須按照司法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81)司發公字第129號《關于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提供證明辦法的通知》和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82)司發公字第39號《關于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提供證明辦法的補充通知》中的規定,由我所指定的港、澳地區有關機構或律師出具證明文件,方可被承認。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