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了收回“夫妻共同財產”而起訴丈夫。
這過去的兩天里,宋某的情緒再次陷入冰窖,遭遇離婚,遭遇丈夫轉移財產,遭遇一審敗訴,最終再次等待二審敗訴。一年前,當宋某被其夫李某起訴離婚時,他跑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相關情況,得知李某在此之前一個月,將其持有的價值數千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65.88%)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其弟李輝,以抵消從天而降的281萬元債權。宋某憤起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宣布李某將股份轉讓給李輝的協議無效,而等待的卻是兩審的駁回。究竟發生了什么事?
離異前夕丈夫轉股。
宋某和廣東男孩李某于2002年10月在北京經婚介所相識,同年11月26日登記結婚。作為飛達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1997年3月20日注冊成立,股東分別是李某、陳力、劉飛。
2003年下半年,由于公司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無法參加招標,飛達決定增資。
2004年2月,飛達增資兩次,公司注冊資本增至1518萬元。此時,李某以貨幣出資946萬元,實物出資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5.88%。
在這段時間里,李某表示,他先后向弟弟李輝借錢,增資的錢都是借的。2006年1月,李某向李輝出具了欠條,內容為:本人因個人原因及經營業務,累計向李輝借款281萬元整。北京海淀區法院簽發付款令,要求被申請人李某向申請人李輝支付281萬元。第二個月,經李輝申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向李某發出執行通知。
因此,兄弟倆簽訂了股票折扣協議,李某以281萬元的價格將其持有的占飛達公司注冊資本的65.88%的股票轉讓給李輝,折扣了281萬元的債權。與此同時,劉飛、陳力也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李輝。
飛達公司于2006年8月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不料一個月后,飛達公司再次了東家,李輝又將一半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并完成了相應的股東變更登記。
此時此刻,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宋某離婚。到工商部門查詢后,得知真相的宋某痛心憤怒,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份轉讓給弟弟,是對我財產權的侵犯。宋某說。
因此,宋某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將股份轉讓給李輝的協議無效。
一審認為符合司法股權轉讓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飛達公司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是根據司法及其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得到其他股東一半以上的同意。本案中,李某根據有效的裁判文件和與李輝簽訂的股票折扣協議,將其依法享有的股東權轉讓給李輝,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視為合法有效。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
宋某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宋某認為,原審判決回避了李某、李輝系兄弟這一重要事實,屬于重大疏漏。離異時,李某轉讓股權的目的是非法轉讓夫妻共同財產,侵犯其合法權益。結婚后,李某向公司增加出資總額941萬元,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股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至于該股是否屬于貸款,與該股的歸屬并無直接關系。
宋某進一步指出,兄弟倆所謂的借條也是偽造的,他們欺騙法院簽發支付令,惡意合謀簽署股票折扣協議,嚴重阻礙了民事訴訟。李某僅以281萬元的價格(不考慮281萬元債務的真偽)轉讓至少1000萬元的股票,顯然是不合理的低價。
與此同時,宋某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而不適用公司法。
而李某兄弟則辯稱,2003年下半年,公司完成增資后,參與入股增資的公司將股份免費轉讓給陳輝。在此期間,李某先后向李輝借錢,在法庭強制執行期間,將股份轉讓給李輝(折扣281萬元的執行款)。公司在轉讓該股份時,已經負債累累,該股份的實際價值即使加上不良資產也不超過200萬元。因此,李輝又將其部分股份轉讓出去,另一方投資200多萬元購買新的印刷設備,才勉強維持公司的運作,從而證實其并非低價轉讓。
李某特別強調,他轉讓的出資增資公司的股份,必須歸他個人所有。他說,婚姻法規定在遺囑和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有夫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股是出資增資公司免費轉讓的。
二審重申案件由公司法調整。
如何定義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轉讓必須得到夫妻對方的同意嗎?個人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有效嗎?夫妻間的所有權糾紛應該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這是本案的焦點,是宋某的結果,也是很多情況相似的人期待的答案。
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合議庭盛涵法官對記者說,這是一個比較新的問題,與婚姻法有交叉,而且類似的糾紛很多,因此該案件的審理具有方向性作用。他們也和審理婚姻事件的民一庭取得了聯系,民一庭也反映在審理離婚事件中涉及股票的事件很多,涉及公司法也很困難。
該案件是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合議庭沒有分歧。李某是飛達公司的合法股東,飛達公司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必須根據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因此,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應由司法調整。
就股權轉讓的效力而言,合議庭也一致認為,股權是一種與一般權利不同的特殊權利,只有股東才能享有,股權轉讓不受限制,也不受婚姻法的調整。
一位法官笑著說:如果所有的股權轉讓都得到非股東夫婦對方的同意,豈不亂套?
但合議庭也有一種觀點認為,此案并非單純的股權轉讓,而是一項一攬子協議,其中最重要的是,除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外,還有一項抵消債務的協議。股權轉讓是有效的,而抵消債務的協議應該是無效的,因為它處分了財產權,可能會侵犯妻子的權益。股權包括身份權和財產權,股權轉換的收益應該是共同財產。
然而,抵消債務的協議已經得到有效裁判文件的確認,不再需要證明和判斷。因此,合議庭最終駁回了宋某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決。
辦理協議離婚時要經過哪幾個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