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復印件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
3、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立案,相反返還原告文件和資料,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原告起訴書的復印件送達被告,通知被告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人在15日內不予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因非個人意志原因無法在15天內答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決定。
第是開庭審理階段。
這個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件,區分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以下程序:
一是法庭調查;
二是法庭辯論;
三是法官主持調解;
四是調解無效,判決無效。
離婚訴訟結束,但不服法庭判決(調停)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停書)之日起15日(1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過期不上訴的,判決書生效。對有效的離婚判決(調停)不服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財產分割和兒童撫養問題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