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法定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堅持不離婚,或者雖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由有關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現在我們要討論的話題是協議離婚。離婚后,如果一方反悔了協議中的約定,另一方又該怎么辦呢?
案例重播。
同意離婚五年
在分割財產上爭論
經介紹認識李紅與張方(化名)于1996年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在2003年,兩人決定離婚,并選擇了協議離婚的方式。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于女方身體多病且經濟困難,由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從離婚之日起10年內付清,每月底付清,決不反悔。如需變更女方房產,男方無條件提供協助。
兩人約定好之后,來到民政部門,拿到了離婚證。
但是李紅表示,離婚后,張方只給了她8個月的生活費,而當她找到張方要求辦理房產過戶變更手續時,張方卻以各種借口推脫。
這一天,李紅將張方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順利辦理房產的變更和轉移手續。
讀者群觀點
男性應協助女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那李紅到底能否實現房產過戶呢?記者采訪了五男五女十位讀者,他們的觀點都傾向于女方。
Lee女士(已婚):我覺得現在雙方都能平靜地坐下來達成離婚協議,協議上的內容就應該得到尊重。女方既然答應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更名手續,就應該說到做到。
李先生(未婚):男人都是大丈夫,說話都要算數。因為是協議離婚,所以當初協議的內容應該是雙方都認可的。我認為,女方應該會獲勝。
王小姐(未婚):夫妻約定離婚與訴訟離婚應有所不同。因為實在談不攏,而到民政局離婚,不管在財產分割上還是在子女、父母的撫育與撫養上,都應該是溝通好的,不應該再有歧義,所以男方不應該反悔。
法理學清晰
超出法定時效不予受理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法官李成賢表示,本案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訴訟時效。
法庭上,李紅表示張方只給了她8個月的生活費,而張方則表示自己給的生活費是9個月,不是8個月。對于其它問題,雙方都沒有異議。但是法官認為,在本案中,這些已經不再是爭議的焦點,更重要的是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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