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理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除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以外,離婚案件一律公開審理。當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采用不經當事人申請、法官自由裁量,一律公開審理的公開開庭制度。作者認為,根據我國民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離婚案件審理實踐的特殊性,應實行離婚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制度,并予以立法規(guī)范。有以下原因:
我國大量的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都體現了國家對隱私權的認可和保護。
這一規(guī)定,明確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認可和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理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適用公開開庭”。隱私權作為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完全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產物,是當事人主義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體現。
第二,實行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是時代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的覺醒,公民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要求立法加以規(guī)范的愿望空前高漲,隱私權的范圍不斷擴大,如公民的個人收入、通信秘密、情感糾紛等都被納入了隱私權的范疇。
第三,在離婚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都有可能涉及公民合法隱私權的問題。法院調查階段,要對當事人的自然情況進行調查,同時也要對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狀況、子女情況、有無婚外情、有無隱疾等個人資料進行調查,這必然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比如認識方式,戀愛過程,收入狀況等,盡管有些當事人對公開此類信息持放任甚至是肯定的態(tài)度,但不可否認的是,有相當大一部分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公開此類隱私。例如,有些夫妻是先同居,再登記,有些則是彼此原本的第三人等等。庭審階段,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提供證據,也有侵害對方隱私的危險。例如提供被對方毆打至受傷的身體照片,證明對方生病的原因的資料,證明對方有外遇的圖畫信等。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素質、文化水平、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差異,在法庭辯論階段隨時都有可能公開對方的個人隱私,這種情況如果發(fā)生在公開庭審的過程中,盡管已經公開,但因屬合法范圍,不能構成對雙方當事人隱私的侵犯,但如果在旁聽人面前展示,則構成對雙方當事人隱私的侵犯。可以說,離婚案件幾乎都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因此,公開開庭審理離婚案件對當事人的隱私構成了嚴重威脅。
第四,離婚案件的不公開開庭有利于法官審理并使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案件公開開庭審理時,當事人雙方的親友在場,往往會對當事人的心理產生影響,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負擔,使矛盾更加激化。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審判人員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往往都是控制無關人員旁聽,實際上實行的是不公開開庭制度。如果能夠在立法上重新明確,不僅有利于法院的審理,而且也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