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自愿離婚的必要程序。他是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辦理的,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商離婚時,雙方必須親自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事務所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時,必須持有以下證明書和證明書①戶籍證明書②居民身份證明書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發行的介紹書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明書。另外,必須提交處理離婚證明書和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地區的要求提供),根據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明確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雙方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問題。工作人員應當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真的是雙方自愿;④兒童問題處理是否妥當;⑤財產問題處理是否妥當等。如果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當事人違反婚姻法,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登記。違反刑法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教育、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提出離婚申請。雖然,但如果他們在審查期內提出離婚申請,他們應該冷靜地考慮離婚申請,
(3)注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進行登記,發給《離婚證書》,取消《結婚證書》。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書后,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登記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后悔處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和子女和財產問題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原婚姻登記機關取消離婚登記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取消離婚登記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應當通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取消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