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當事人咨詢筆者,協商離婚后,如果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履行,該怎么辦?
在此,筆者談了一些認識,解除了很多讀者在這方面的疑問。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首先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通過調解辦理的離婚。
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當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沒有必要再次起訴。作者認為,離婚協議對雙方的法律約束力并不意味著他們具有自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只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在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
因此,除法院的判決、裁決、調解外,仲裁機關的裁決、公證的債權文件等財產部分可以在未經有權部門確認之前進行。
其次,協議離婚后,雙方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人認為,《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協議適用于其他法律法規。因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合同法》上述規定排除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此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簽訂的,只涉及財產處理,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應該適用《合同法》。
協議離婚后,一方想要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起訴將被法院接受,但是如果他們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他們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公平等情況,這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義。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無效:(一)一方通過欺詐和脅迫簽訂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違反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屬于可變或撤銷的情況,而不是無效的情況,這一點已經提到);(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五)。有人認為,最高人認為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后,離婚后,夫妻雙方可以謹慎地表示離婚協議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