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當事人中,經常會有這樣的問題:我的丈夫或妻子與別人有婚外情,我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有婚外情,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無論什么時候,本站律師回答不了,幾乎所有人都無法理解。在事實的層面上,確實是難以理解的。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且雙方都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為什么不能要求賠償?難道無過失方的合法利益不是很難得到保護嗎?
離異索賠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憑主觀憤怒。
眾所周知,當一個人發現他的配偶和別人有兩性關系時,他的精神肯定會受到極大的打擊。但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僅明確規定了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概念在這里是有明確定義的,并不意味著與他人有兩性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非婚生子女,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肯定會有兩性關系,但是共同生活中的兩性關系并不等同于共同生活。
兩性關系即使發生在同一固定的婚外異性身上,也不能根據發生了多少次關系而確定為同居,只要這種關系不在持續穩定的情況下。為此,本站律師特別提醒當事人,為證明配偶一方有過性行為而支付的取證費用很高,除非能夠證明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否則取證不會有什么價值,如果取證費用太高,建議直接放棄這方面的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