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女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家庭糾紛受傷致殘,她和丈夫離婚了。隨后,這名婦女向她的前夫提出索賠,要求他在婚姻期間因人身傷害致殘而遭受的損失,并提起訴訟。
夫妻因家庭糾紛打架,致妻子傷殘。
齊某某,29歲,在江蘇省無錫市一家旅行社上班。她的丈夫胡某是一家公司的雇員,齊某某三歲。他們在1999年下半年相識,并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2006年7月4日生了一個女兒。
自女兒出生以來,齊某某和胡某經常為瑣事爭吵甚至爭吵。2008年2月14日,齊某某與胡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胡某用甩手向齊某某打了兩巴掌。齊某某生氣了,她走到胡某跟前,撕扯起來。被拉時,齊某某突然跌倒在地,盡管試了很多次,但還是站不起來。
看到齊某某滿臉的痛苦,胡某意識到齊某某很可能受傷,立刻把齊某某送到了醫院。由于傷比較重,齊某某住院治療,花費了12,000多元。齊利住院期間,胡某立下字據一張,言明:現因家庭糾紛,導致齊利骨折,目前已預交齊利4000元,后期治療費用暫無法取出,由齊某某處先行解決,待恢復后在民警或法庭出示證明后付清。西麗出院后,胡某再付2000元。
那一年四月,齊某某對婚姻失去了信心,以夫妻婚后經常因孩子問題發生爭執、夫妻關系日益惡化、感情已經破裂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胡某離婚,并由她撫養女兒,胡某承擔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財產。
經過法庭調解,雙方于2009年3月16日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齊某某與胡某離婚;齊某某撫養女兒,胡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另外,離婚協議還約定了女兒探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事項。
婚后,女方發現右膝有殘疾,向前夫提出索賠。
結婚已經結束,可婚內傷害給齊某某帶來的痛苦卻一直延續。齊某某康復后,發現自己的右膝關節彈性不足,去醫院咨詢,醫生告訴齊某某其右膝受傷,功能受限,即右膝已經致殘。
在旅行社工作的齊某某,腿腳對齊某某來說,至關重要。現在右腿卻受傷致殘,對齊某某的工作影響很大。為達到此目的,齊某某多次與胡某交涉,要求他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胡某拒絕齊某某的要求,理由是雙方已經離婚,自己不負責任。
齊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胡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73836元。
胡某在法庭上辯稱,他從未打過齊某某,齊某某受傷是齊某某自己摔倒造成的。此外,《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暴力所致損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這次事故是雙方因家庭糾紛所致,并非齊某某本人所為。但是胡某說,考慮到女兒和之前雙方的關系,愿意賠償齊某某一萬元。
前妻自愿賠償一萬元,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齊某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是兩人在拉扯過程中所致,而胡某并沒有毆打齊某某以達到控制齊某某身心的目的,這一行為不具有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不足以構成家庭暴力。
另外,還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1、齊某某受傷的原因是因為家庭瑣事引起的矛盾,雙方都有過錯;2、齊某某受傷是在兩人拉扯過程中造成的,非胡某的直接行為所致;3、齊某某和胡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分家財產制,而且齊某某受傷后一年多的時間里,雙方才離婚,其治療的大部分費用都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4、根據雙方的過錯,扣除已經支付的款項,齊某某實際得到的賠償數額并不大,而且齊某某愿意賠償10000元,基本上也可以達到平息事態的作用。因此,2010年2月26日,法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齊某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判決允許胡某賠償齊某某人民幣10,000元。
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