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法定離婚理由第5項中指出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除前4項法定理由外的其他理由,配偶患精神病,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后,調停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精神病有三種情況:1。婚前患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沒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烈刺激或創傷引起精神病;3.婚后因精神病遺傳而患精神病。
由于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或家族遺傳性精神疾病,無論是否隱瞞,都不是允許或不允許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離婚是由于配偶患有精神疾病,離婚的原因可以確定。
如果配偶因精神疾病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解決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人、日常生活等問題,決不能因離婚而導致社會不穩定。
離異,是為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不能代為行使,但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況,也應尊重其權利,如為間歇性精神病,應在其精神正常時間提起訴訟,如為無訴訟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由其父母、成人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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