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定離婚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除前四項法定理由外其他理由,配偶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后,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精神病有三種情況:1。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刺激而復(fù)發(fā);2、婚前無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烈刺激或創(chuàng)傷而患有精神病;3、婚后因精神病遺傳而患有精神病。
由于婚前患有精神病或者家庭遺傳性精神病,不管是否隱瞞,都不是原因不允許或者不允許離婚。《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是由于配偶患有精神病,可以確定離婚原因。
如果配偶因精神病提出離婚訴訟,首先要解決精神病患者家長、日常生活等問題,千萬不要因為離婚而導(dǎo)致社會不穩(wěn)定。
離婚是為了解決夫妻的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自己進行,其他人不能代替行使,但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況,必須尊重其權(quán)利。例如,間歇性精神病,必須在其精神正常時間提起訴訟。沒有訴訟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必須由父母、大人的孩子、共同生活的有撫養(yǎng)關(guān)系的兄弟姐妹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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