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允許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確實自愿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發行離婚證明書。
解釋:
離婚與協議離婚的含義:
離婚,又稱婚姻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了解離婚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
第二,離婚必須以有效的婚姻關系為前提。
第三,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進行。
第四,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
第五,離婚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并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它的主要特征:
第一,雙方在離婚、子女及財產等方面意愿一致,達成協議;
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書,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從法律上建立協議離婚制度具有下列重要意義:
第一,協議離婚制度注重婚姻雙方的主觀意愿,實施協議離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中國法律賦予和保障公民自愿處理個人婚姻問題的權利。男女雙方都有自愿結婚的自由。同時,當婚姻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時,也賦予他們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并為他們提供程序保障。
二是協議離婚的實施,有利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已無法維持的情況下,平靜地解決矛盾沖突,避免相互指責,消除對立情緒,更能減少以后雙方的仇恨與對立。
第三,這種離婚方式不詢問離婚的原因和具體原因,有利于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協議離婚不僅要求雙方同意離婚,還要求妥善安排子女撫養教育、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有利于維護雙方、子女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協議離婚的條件:
當事人必須是合法的夫妻,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協、協商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離婚的,僅限于依法登記結婚的婚姻關系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的夫婦。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進行的,離婚必須通過訴訟手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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