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的孩子的撫養達成協議的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債務)處理達成協議。協商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向自己發行結婚證明書的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發行離婚證明書。
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
夫婦之間的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情緒破裂則判決離婚;情緒破裂則判決不允許離婚。情緒破裂屬于抽象概念,一般人很難理解這個概念的含義。對于這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情緒不合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原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錯為標準,而是以情緒是否破裂為標準。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
■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義務發生的法律依據。離異是終止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配偶的死亡是終止婚姻關系的另一種方式),是終止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手段,離異的結果不僅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也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親屬的關系也有一定的影響。夫婦之間如果沒有感情,一起生活當然是一種痛苦。盡管離異是無助的,但離異也不失為一種解脫不幸婚姻的方式。
離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這兩種方式各不相同,也是相互聯系的。現實生活中,有些人認為,男女雙方只要長時間不在一起生活,自然就會離婚,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婚姻需要登記,離婚也需要依法辦理。造成這種錯誤觀念的原因是混淆了婚姻和同居兩個概念的含義。婚姻是指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兩人可以同居,也可以不同居;而男女雙方同居,既可以是領取結婚證的同居,也可以是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同居,也可以是雙方自愿在一起生活。如無結婚證同居,雙方不愿同居,只是解除同居關系,不涉及離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同居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同居但沒有登記,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同居)。以下,律師將對離婚進行簡單說明。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也稱為雙方自愿離婚,即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允許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定自愿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發給離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