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夫婦協商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記載了財產的分割,兩所住宅,兩人各一套。但是,男性后悔上了法庭。昨天,記者從芝罘區法院得知,一審法院已經作出判決:根據離婚協議書執行,爭論的大樓歸屬于女性。
案件再現
去年5月,市區吳先生和丈夫商議離婚。他們來到婚姻登記處,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欄中,雙方感情不合,完全同意自愿離婚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沒有其他意見的雙方共有兩處房地產,其中市區一處歸女性,另一處歸男性。填寫完畢后,女性在協議書上簽字,代表男性簽字,然后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各按票據,結婚就這樣離婚了。
男子申辯
后來,這個男人食言了,不愿意給這個女人另一棟樓,所以他拒絕把所有權轉讓給這個女人。因此,該婦女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該房產歸她所有。
關于拒絕給房間的原因,男性在法庭上說明了兩個理由。一是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與雙方以前協商的內容不一致,二是自己的眼睛嚴重近視,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不能看到協議內容,協議的落款處也由女性簽字,因此該離婚協議書無效,要求法院駁回女性的訴訟。
法庭審判
為了查明事實,法院檢查了兩人的離婚協議、離婚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的重點問題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雖然離婚協議落戶處男方的簽名由女方簽字,但男方在落戶處按下指紋,應視為協議的確認;此外,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批準,并頒發離婚證書。因此,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應履行合同。因此,法院沒有相信該男人的主張。
今年7月中旬,芝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爭議房地產歸婦女所有。判決后,男子不服,現向市中級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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