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又稱雙方愿意離婚或者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稱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同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允許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雙方確實自愿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發給離婚證書。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協議離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協議離婚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構或適用程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行政程序處理的協雄離婚,其中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日本、蒙古等)、民事機關(墨西哥等)、其他行政機關(丹麥、挪威等)。②訴訟協議離婚是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處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必須經法院批準(如法國);二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必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
二是以達成協議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分為三類:①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也就是說,雙方首先對所有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然后再提出申請。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另一方承諾離婚。③調解離婚。這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在調解后就所有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第二,雙方都同意解除夫妻關系,經調解,雙方又同意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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