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離婚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中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無法表達意志外,還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殊授權,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委托代理人簽字。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外,應當提出書面意見。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完全委托代理人的,本人不得出庭。
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關系是否破裂、離婚和財產分割,涉及當事人的個人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法院才能依法處理,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不能和解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判決。因此,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由本人出庭。
因此答案是否定的,原則上本人必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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