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顏某,女,生于1975年4月1日,住在加利福尼亞州圣塔克拉市。
委托代理人王躍龍,上海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人沈力,上海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甲,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漢族,住在上海市長寧區。
尤辰榮,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顏某與被告郭某甲離婚糾紛事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敏獨自審判,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榮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結束。
原告顏某訴說,雙方婚前接觸短暫,婚后因工作原因長期分居。在此期間,被告多次與異性發生婚外情,現在夫妻關系破裂。所以要求命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女兒郭某乙與原告同居;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郭某甲主張,雙方是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婚后分居生活是被告工作的原因,夫妻感情穩定,日常生活矛盾也不足以破裂夫妻感情,雙方離婚,傷害未成年兒童,不同意離婚。
經過審,原被告于1998年夏天相識戀愛,同年12月23日登記結婚,2005年1月13日在美國生下一名女子,名叫郭某乙。結婚后,雙方于2006年前在美國共同生活,隨后相繼返回上海工作生活。在此期間,被告因工作關系經常在國外工作,雖然有分居,但夫妻感情仍然可以接受。在共同生活期間,原告發現被告與異性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雖然被告承認并表示糾正,但原告心中有芥蒂,夫妻關系逐漸淡漠。2015年7月,原告帶女兒回美國生活。同年10月16日,雙方在美國住所激勵爭吵,故訴本院,認為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夫妻關系破裂,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表示與異性有過性關系,但與感情無關。被告的感情一直在原告那里,從來沒有改變過。2013年以后沒有類似的事件,以后也不會再發生。希望原告能原諒自己,和好夫妻。
由于雙方各執己見,本院無法調解。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等證據證明,經庭審查證明屬實,由本院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應共同珍惜,不輕言放棄。結婚后,雙方因工作原因經常分居,導致感情日益疏遠,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存在對原告不忠的行為,加劇了夫妻矛盾。因此,被告在未來的生活中應履行承諾,痛改前非,對原告和家庭加以關懷,努力彌補以前的錯誤。同時,原告也應該相信被告可以改過自新,珍惜以前的夫妻感情,為未成年的孩子建立一個健全穩定的家庭,共同努力。如果雙方拋棄前嫌,互諒互讓,加強溝通,換位思考,妥善冷靜處理,則目前夫妻之間的感情危機是可以化解的,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鑒于夫妻關系尚未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我院不予支持。
拒絕原告顏某要求與被告郭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200元,本案適用簡易手續,減半征收人民幣100元,由原告顏某負擔。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判決交付之日起30天內向原告和被告提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經常吵架請求離婚,法院就能準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