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
委托代理人尤辰榮,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覺,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現居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耿某與被告舒某離婚糾紛事件,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手續,于2016年12月15日開庭審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榮,被告舒某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審理結束了。
原告耿某訴被告是大學同學,2007年相識戀愛,2014年3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生孩子。結婚初夫妻感情還不錯,結婚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吵架,被告踢原告,雙方于2016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原告認為與被告性格不合,價值觀不同,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現在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申江南路XXXXX號XXX室的房子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家的折扣金135萬元。
被告舒某討論說,與原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雙方吵架是事實,但夫妻之間有矛盾是正常的,不是提出離婚,而是應該用適當的方法解決。因為沒有對原告施暴,也沒有對原告施暴,所以想和原告和好。
經審理,原、被告于2007年讀大學時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于2014年3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生育子女。最近,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等矛盾,原告告訴本院,要求判斷。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和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明書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大學里自由相識戀愛,為這種感情付出了很多努力,保護多年并不容易。雙方結婚后,建立自己的家庭,應該學會角色變化應該承擔的責任。最近,雙方對生活瑣事等問題產生了矛盾,但是如果雙方尊重和寬容的話,相信有很多交流和交流,夫妻和好還是可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耿某要求與被告舒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為200元(原告耿某預交),減半征收100元,原告耿某承擔。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根據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復印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