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四川戶籍,現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楊某某,男,生于1992年10月1日,漢族,湖北省戶籍,現住上海市閔行區。
本院受理原告張某某訴訟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事件,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無法直接或郵寄訴訟文件給被告,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提交訴訟文件,組成適用于議庭的普通手續,于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姚佳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因本院公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結束。
原告張某某訴說,原告和被告在2014年夏天相識,2015年11月建立了戀愛關系,2016年2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從建立戀愛關系到登記結婚只有三個月,屬于閃婚,婚前沒有建立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培養足夠的感情,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在爭吵中,被告多次提出離婚,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對婚姻更加失望。目前,原告認為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故訴法院,要求判決:1、原、被告離婚;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楊某某未作答辯。
經過審判,原告和被告自己認識,確定戀愛關系后于2016年2月1日結婚登記,結婚后沒有生孩子。雙方婚前缺乏理解,感情基礎薄弱,交流少,夫妻矛盾不斷,從2016年4月開始夫妻分居生活。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短信截屏,以及當事人的審判陳述確認。
我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的。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僅一年,夫妻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婚后短暫的夫妻生活中也未能共同珍惜尚處于培養階段的感情,客觀上未能建立穩定的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也沒有積極的挽回行為,雙方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我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給予了支持。被告人楊某某經我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法》第32條第2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允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200元,由原被告承擔一半。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判決交付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數量或代表人數量提交副本,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