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劃定“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方法由雙方協議”。什么是經濟幫助?下面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制度。
1、什么是經濟幫助?
離婚時的經濟贊助,是指伉儷離婚時,一方生存確有艱苦,經雙方協議或由人民法院判決,由經濟條件較好的另一方給其必要的經濟資助的制度。
伉儷離婚時的經濟贊助軌制,系基于婚姻法上男女對等、婚姻自在準繩而發生,其目標在于彌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撫養請求權之喪失,使因離婚而無自立生活能力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資助,以維持離婚后的生活。
2、經濟贊助的適用條件
依據婚姻法四十二條劃定,經濟贊助請求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要件事實:
(1)一方存在生存艱苦的情形。這里所稱的生存艱苦,是指依托小我私家財富和離婚時分得的財富無奈維持本地基礎生存程度的情形。此外,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存艱苦。關于住房艱苦的幫助,可以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讓對方暫時居住以解決生活困難,但這種幫助是否應由時間限制,法律并未規定。我們認為,幫助的性質是一種扶助,是社會責任的分擔,如一直幫助到困難方不再困難為止,對實施幫助方實在有失公允,因此,建議判決時設定一定的期限或條件,使之更為公平、合理。
(2)生存艱苦的情形在離婚時主觀存在。這類贊助擁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應以離婚時的實際狀況為準。如果離婚時并不困難,離婚后才出現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
上述兩個要件究竟,由要求幫助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3)關于錯誤題目,與上一條的相關說明基本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4)假如被要求方提出本人異樣存在生存艱苦的情況,并以此為由拒絕對請求人作出經濟贊助,法官應該依據現有的證據對被請求人的經濟才能作出認定。雖綜合所有證據、情形,對被請求人的支出和財富情況仍無法作出認定的,應由被請求人對此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法官可判決其對請求方進行適當的經濟幫助。
經濟贊助事宜可由兩邊后行和談,和談不成時,可綜合兩邊的財富狀態、經濟才能、餬口才能、艱苦水平和擔負才能予以判決,判決一次性給付必定的款項,也能夠按月或按規定時間支付固定數額的金錢。
3、合用經濟幫助的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劃定:“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量贊助。詳細設施由兩邊和談;和談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時一方年青有勞能源,暫有生存艱苦,無奈維持生存的,另外一方可賦予短時間的或一次性的經濟贊助,可以是長期幫助,也可以是短期幫助;至于幫助時間長短,可以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生存能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活水平、雙方年齡狀況、子女撫養來確定。
(2)關于老年人離婚的,一方年邁體弱或病殘、落空勞動才能而無生存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安排。
(3)一方以小我私家財產中的住房對生存艱苦者舉行贊助的方式,可所以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以住房給另一方進行幫助時,應從嚴掌握。
(4)在經濟贊助施行時期,受贊助方另行成親或經濟收入已能夠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幫助即可終止。
(5)離婚后,一方從新告狀請求對方給予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由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這種幫助義務不可能是無限期、無條件的。判決中可以規定時間限制或附加一定的條件。如果幫助期間生活困難的一方另行結婚,或者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收入足夠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時,幫助方即可終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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