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應該怎么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后不能就離婚、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一方起訴人民,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決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但是,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鑒于離婚前多數當事人是由其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和親友調解的,為了克服法院長期優柔寡斷、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對于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等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只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且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情況,訴訟離婚適用于所有離婚關系。雙方要解除事實婚姻,只能通過訴訟,不能通過協議離婚。
律師事務所收費:1。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是解除婚姻關系,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有判決離婚的法律理由。因此,法定離婚理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是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感情破裂,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所以夫妻關系破裂與否是離婚與否的原則。本文第三段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證性離婚判斷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有合法的離婚理由,人民法院也應判決準予離婚。
律師事務所收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認定為感情破裂: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對方有身體缺陷等原因,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沒有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同居。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治療后未能痊愈,或婚前因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對方結婚,或夫妻生活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能痊愈。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記時騙取《結婚證》的。5.結婚登記后,雙方沒有同居,沒有和解的可能。6.安排或者買賣婚姻,之后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未確立夫妻關系。7.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沒有和解的可能,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通奸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由無罪一方起訴離婚,或者由錯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錯誤的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沒有和解的可能。9.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離婚。10、一方有好逸惡勞、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盡管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公告后發現無下落。13.被對方虐待或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對方不理解的。14.夫妻關系確實因為其他原因已經破裂。
律師事務所收費:2。訴訟離婚中的兩種特殊保護。
1.軍人訴訟離婚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事一方離婚權利的限制,為了保護軍事人員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不具有軍人身份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不是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配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本規定,但一般法定離婚理由仍然適用。軍人一方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在其他情況下堅持從教或者有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致使非軍事一方提出離婚,但軍事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訴訟離婚中對婦女的特殊保護。根據《婚姻法》第34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男子在孕期、產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適用此限制。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一)在此期間,雙方確有重大緊急原因不能繼續共同生活,可能危及對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二)懷孕或者分娩的嬰兒是與他人通奸造成的。
第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投訴;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申訴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出傳票;
7.庭審:雙方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主張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就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如何解決撫養子女問題作出判決。
4.訴訟離婚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離婚應該怎么做 1.管轄權。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被告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事人員對非文職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都在國外但尚未定居,一方起訴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參加調解的,除不能表達意愿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包括:(一)能夠證明其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二)對方有過錯的,能夠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三)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4)如果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和上訴。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案件審理中,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判決應當全部公開宣布。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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