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劃定,離婚案件確因非凡情形無奈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甚么是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是否缺席判決離婚?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如何分割呢?下面上海離婚律師在文章中為您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休庭審理案件時,惟獨一方當事人到庭,國民法院依法對案件舉行審理以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列席判決而言的。休庭審理時,惟獨一方當事人到庭,國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舉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是否缺席判決離婚?
(1)準繩:不能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劃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自己除不克不及抒發意志的之外,仍應出庭。肯定了離婚案件普通不克不及缺席審理的準繩。②其法理在于:其一,離婚案件屬于解除伉儷身份瓜葛案件,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判決離婚的僅有標準是伉儷豪情碎裂,而伉儷豪情是不是碎裂僅憑被告片面陳說或許主觀的證據難以證實,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債務也難以查明。其二,離婚判決的不可逆轉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可見離婚案件的判決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決相比,在法律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判決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婚姻關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復婚姻關系必須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否則離婚判決的效力不容推翻。
(2)破例:三種情形可以缺席審理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劃定:“伉儷一方下降不明,另一方訴至國民法院,只請求離婚,不請求宣布下降不明人失落或殞命的案件,國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下降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動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該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克不及到庭的,國民法院應當在查清究竟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三、缺席離婚審訊的財產如何分割?
缺席審訊中涉及到子女的扶養及財富的處置,原則上應按照原告的問難看法,如原告庭前有書面問難看法的,應該根據原告的問難看法舉行認定,這屬于原告的自認;沒有問難的,則應根據《婚姻法》及其說明的請求處置。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因原告拒不到庭,關于子女應由誰來扶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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