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來講再婚子女實在就是指丈夫與前妻或老婆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當然再婚子女的法令位置是由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力,是受法令維護的。那么再婚子女怎樣承繼遺產呢。是以接下來將由上海離婚律師為您介紹關于離異再婚子女怎么繼承遺產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1、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頭而又與別人成親,或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重婚罪的構成
(1)犯法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頭而且沒有解除婚姻瓜葛又與別人成親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頭而與之結婚的人。
(2)犯法客體是正當的婚姻關系。
(3)犯法主觀要件是故意。
(4)犯法主觀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許明知別人有配頭而與之成親。包孕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頭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從前述《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法律說明的相干劃定中能夠看出,在我國的自訴軌制設想中,重婚罪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實的細微刑事案件”,也便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自訴案件。
被害人的位置更接近于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大概轉化為公訴案件。是以,被害人無權自在抉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普遍來講在伉儷配合時期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后怎么繼承財產呢,帶著這個問題,來看看下面的內容。
小張和小李成親多年,在XXX年,小李的父親患癌癥作古,留在一份遺言,遺言中明確地寫著,將本人名下代價XXX萬的房產留給女兒小李單獨承繼。XXX年末,小李將房產過戶在了本人的名下。XXX年,小張與小李和談仳離,并請求宰割小李父親留下的這套房產。小李覺得這套房產是父親明確表示留給自己的,離婚不應該對其進行分割。
依據《婚姻法》第18條劃定,遺言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應屬一方小我私家財富。本案中,小李父親在遺言中,明確暗示房產由小李一人承繼,那么房產就屬于小李的婚后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小張沒有權利要求分割該房產,小張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繼子女承繼怙恃遺產的前提關頭便是他們之間是不是形成為了撫養瓜葛,唯獨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繼子女受繼怙恃經濟上的贍養;
2、繼子女受繼怙恃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贍養繼怙恃;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直繼怙恃。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時間生存在一起,構成了事實上的撫養瓜葛,繼子女與繼怙恃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怙恃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家另過或許其生怙恃再婚后,繼子女并未與繼父或繼母配合生存,而由祖父母或外祖怙恃撫養教導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么養活義務,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3)繼子女與繼怙恃配合生存,但繼子女的生存用度由其生父或生母提供一部分或全數;或許繼怙恃對繼子女盡了扶養、教導義務,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關系,但分配遺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劃定:怙恃與子女間的瓜葛,不因怙恃仳離而排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間接扶養,還是怙恃兩邊的子女。《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承繼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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