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婚姻財產糾紛事件,少女曹某未如實通知未婚夫自己未成年的實際情況,雙方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法院一審判決應返還男性結婚禮金28000元。
法庭審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國與被告曹某經介紹相識談婚論嫁,同日李景國向曹某支付了2800元的見面禮。三月十三日,原、被告經協商,原告方向被告方支付了28000元的婚禮禮金,酒席費12000元,金銀首飾折扣3000元,六色禮600元。這一切都交給了被告的父親曹國華。另外,原告方向被告方向部分親友請教,并給予見面禮。
而被告的父親曹國華則按照習俗將原告鄒景國1200元(回郎款)、400元(見面禮)計算為1600元。三月十五日,被告曹某與原告等人一起外出打工。與此同時,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年僅17歲,不能領取結婚證。所以原告于三月底將被告曹某送回娘家,并要求與被告曹某解除婚約,并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為與被告簽訂婚約,支付金額較大的彩禮,被告收到彩禮后未辦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與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支持的原告支付的會見禮、酒款等不在禮金范圍內,是自愿贈送行為,被告不返還,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原則和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