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起訴人的條件。
提起離婚訴訟的人的要求是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滿足的要求,沒有這些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不受理。
一、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系方面的當事人,其他第三者不得作為訴訟方提起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有合法夫妻關系。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四、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和復印件。訴訟書需要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分割、兒童撫養和相關證據
五、夫妻共有財產清單(包括房地產、股票、債券等)
六、原告應提交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書或夫妻關系證書
七、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有必要委托一個人參加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都不能代理。
離婚起訴的兩點特別規定。《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但軍人方面除了有重大錯誤外。根據有關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必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發行證明書。《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性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性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性主張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接受男性的離婚請求,這不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