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配偶失蹤,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失蹤的離婚訴訟分為失蹤不足2年和失蹤不足2年或2年以上兩種。
配偶失蹤不到兩年,是因為配偶離家出走,不聯系家庭,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婚姻感情確實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可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失蹤不到2年或2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法
一、配偶失蹤不到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于被告失蹤,當事人可以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失蹤人員通過公告送達訴訟文件》,失蹤人員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二、配偶下落不明2年以上,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2年以上)或死亡(下落不明4年以上),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布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從宣布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有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