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新的經濟適用住宅政策《北京市經濟適用住宅管理方法(試行)》的規定,北京市購買經濟適用住宅的購買者擁有有有限的所有權,只能自己住,不能租賃、租賃或從事居住以外的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不得進行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房者戶口所在區縣房屋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可根據原價考慮折舊及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此時的經濟適用室離婚時,是按原價分割,還是按現在的市場價值分割,經濟適用室的上漲勢頭很高,有的房價已經上漲了3倍,按原價分割,沒有得到房子的一方是赤字,按市場價格分割,與法規、規章、政策相矛盾,原被告雙方都想爭奪房地產目前,這個問題是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點。
購買經濟適用住宅5年以上的,銷售時按當時地區普通商社和經濟適用住宅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土地收益等價格,政府優先回購,購買者也可以在支付政府收益后獲得完全產權。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房由政府回購。此時的經濟適用室離婚時,雖然價值稍高,但沒有得到房子的一方還是感到赤字,拼命爭奪房地產,法院的判決變得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