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女,出生于1982年7月,住在北京市朝陽區;男,出生于1978年,住在北京市朝陽區;他們相識后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二人性格差異所帶來的隔閡日益明顯,最終發展為打架,每次都是殷某“負傷而逃”。兩個女兒李小某2008年6月出生。為了兒子的“情有獨鐘”,李某見自己生的是個女孩,自然心煩意亂;再者,李某父母的重男輕女思想比較嚴重,家庭矛盾也一觸即發。08年七月,李某與妻子離婚后,更是一個人租住在家。2008年8月,殷某無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解除婚姻關系。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大屯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結束后,在法庭上進行了簡短的辯論,最后陳述時,殷某用真摯的語言感動了李某。為此,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開展了離婚調解工作。2008年9月23日,李某與殷某達成協議,同意以調解的方式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協定明確:雙方女兒由殷某撫養,李小某18歲前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如出現重大疾病等情況,醫療費用由李某負擔一半。這時,一樁不幸的婚姻終于有了更為圓滿的結局。
法律評論
選擇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離婚權是公民的權利之一,公民有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權利。具體選擇哪個,要因人而異,因勢利導。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到民政局后約30分鐘即可解決);但是,離婚往往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這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來解決,恐怕很難解決,甚至可能會留下“后遺癥”,因此,我們認為,即使是協議離婚,建議當事人聘請律師起草離婚協議,最好聘請一名律師代表參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和分割,并約定子女撫養的權利和義務;當然,現在離婚的時候,往往矛盾已經升級到無法調和的程度,協商的可能性更小,成功率也更低,此時,離婚訴訟可能就不可避免了。對于離婚案件,我們往往會由當事人聘請一名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對當事人(主要是原告方或先離婚的當事人)而言,離婚自由是一種相對遙遠的概念?;橐鰴嗍腔救藱嘀?,應予尊重。該法案(婚姻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包括結婚和離婚在內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就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而言,結婚自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我國公民的結婚自由狀況較為理想,上個世紀頻繁發生的包辦婚姻等現象已基本消除,離婚自由的狀況卻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道德規范的約束,對方當事人的阻撓,法院的介入。中國傳統倫理觀念對人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貞操觀、和睦觀、忠孝觀、包容性觀念,使人們寧可忍辱負重,也不輕言“放棄”;對對方的阻撓,主要是在對方不愿意離婚,采取措施阻撓、拖延,比如接到法庭傳票后“玩失蹤”;對法院的干涉,主要是在把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法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標準時,左右為難,不敢輕易判決離婚,北京市法院系統的慣例一般都要求當事人至少要經歷2次訴訟(特殊情況除外)。
離婚起訴了可以不調解直接離婚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