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應持本人的戶口簿(95式)、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二寸免冠照片(同底)、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離婚登記申請書(同底)。
同意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同意離婚的人必須進行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法定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按照下列行政程序辦理:
a)申請。
雙方同意離婚時,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他案件。在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夫妻雙方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申請離婚:①戶籍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單位介紹信;④離婚證;⑤結婚證。另外,辦理離婚證和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相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應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二是審查。
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應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講給當事人,而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其提出的問題。教職員工應了解:①離婚申請人是否為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是雙方自愿;④子女問題處理得當;⑤財產問題處理得當,等等。如果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不予登記。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了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要對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進行思想教育,做好調解工作。夫妻登記管理機關應認真審查夫妻雙方的離婚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盡管這是法律為了防止登記工作拖延而提出的時限要求,但客觀上也使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有了冷靜的考慮,在審查期間,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準許其撤回離婚申請。
(3)注冊。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同意離婚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夫妻雙方自取得離婚證后解除婚姻。對于不符合婚姻法及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