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代表的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證據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與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這些特殊性決定了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獨特的優勢和先天的不足。筆者認為,確定電子證據可采性識別的基本原則有助于更好地識別證據。
第一,應遵循不歧視的原則。如果電子證據能證明案件中的爭議事實,并且其本身是真實的,并且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法庭就應該采納。
第二,應遵循先分類,后認定的規則。對電子證據,法官首先要判斷其屬于哪一類,這種分類行為完全可以由法官本人憑自己豐富的法律知識來判斷;然后根據具體類型的認證規則分別進行認證,在認證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以決定是否最終采用。
本程序中,法官的認證活動應在綜合分析計算機專家向法院提交的鑒定結論和相關證據的基礎上進行。
與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證據的區別在于載體模式,而不在于證明機制。它只是傳統證據的演變形式,或者傳統證據在新技術條件下的新表現形式。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某些證據必須具有相關性、合法性和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電子證據也必須經過相關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檢驗。確定電子證據的可采用性標準不能脫離這三個方面。一般來說,相關性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電子證據與案件是否相關并不特別。合法性問題客觀上存在利益衡量的價值取向問題。中國目前采用有限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于電子證據的生成、傳遞、存儲、再現等運行的各個環節,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客觀上也存在利益衡量的價值取向問題。中國目前采用有限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于電子證據的生成、傳遞、存儲、再現等運行的各個環節,容易被他人合法權益的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系統容易被攻擊、篡改,難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