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將共有財產進行贈與,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話,那這個贈與行為是全部無效,還是其中一方的一半財產的贈與是有效的呢?上海知名婚姻律師對此進行分析。
夫妻一方將共同進行財產贈與他人應全部無效,而非一個部分無效。這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當中的觀點,這里可以分享一下。這個問題研究同樣跟遺產繼承有關系。
在婚姻關系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作出決定。如果不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民法典》第1062條第2款規定,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這種捐贈應該是無效的。
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是基于我國法律的規定,因夫妻社會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以及其他企業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提高財產可以形成學生共同發展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根據我們共同研究共有的一般工作原理,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實現財產應作為自己一個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經濟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已經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為了個人價值份額。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一定意味著他們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員工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安全進行數據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所謂贈與人作為夫妻一方、共同財產的共有人,享有一半財產份額的處理權的觀點是不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改變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取得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在共有關系下,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應當是無效的。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進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方式應為全部都是無效,而非一個部分就是無效。如果是贈與人去世,其生前的贈與社會行為被認定問題全部無效,那么該贈與財產仍為贈與人之間所有的財產,為其遺產,贈與人的繼承人將有權依法繼承;如果教師只是對于部分無效,那么贈與人的繼承人將無法通過繼承該贈與的財產,結果分析相差還是存在很大的。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進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方式是否為全部都是無效的法律分析。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知名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