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上海律師咨詢妻子為了工作、學習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近年來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男方往往在提出離婚的同時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生育權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過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撫育后代的權利,生育權系人格權的一種,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對世屬性。
上?;橐雎蓭?/u>咨詢:未婚男女同樣享有生育權,國家無權強制其墮胎,只能要求其承擔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責任。
對夫妻雙方來說,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生育權。但在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生沖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上,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
上海律師咨詢: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當夫妻生育權沖突時法律必須保障婦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權。
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對婦女行使生育權的任何負擔的設置,如賦予丈夫對妻子人工流產的同意權,或者課以妻子通知丈夫的義務,都是對妻子生育權行使的有效否決,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強迫妻子生育的為現代文明所不容的社會悲劇。
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可能并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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